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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
来自:经济与管理学院 时间:2015年09月25日 浏览:152字体大小:
 
第一章  总  则
第一条  为加强教学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领导班子建设,推进依法治校,完善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,促进学院决策和管理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  党政联席会议(以下简称联席会议)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。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二章  议事范围
第三条 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:
(一)研究制定学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、教育部门和学校各项决议、决定的实施办法和措施;
(二)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和相关制度;
(三)研究学院专业设置、学科建设、教学管理与改革、科学研究等问题;
(四)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;
(五)研究学院人才培养、学风教风建设、学生服务管理、招生、就业创业等问题;
(六)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、人事调配、晋职晋级、国内外进修、选派出国等问题;
(七)研究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,研究经费使用、教学设备购置,收入分配等问题,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;
(八)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稳定工作,处理重大突发事件;
(九)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  会议制度、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
第四条  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、党总支书记、副院长、副书记等人员组成,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,学院相关人员视需要列席会议;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,邀请学生代表参加会议。
第五条  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和学院党总支书记共同召集,根据会议议题情况,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,实行民主集中制、分工负责、集体决策。
第六条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,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安排。
第七条 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在会前协商议定。涉及学科建设、教师聘用、人事调配、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,由院长主持;涉及干部管理、学生工作、教职工考评奖惩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党群工作等事项,由党总支书记主持。
第八条  学院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在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,院长和党总支书记要征求副院长、党总支副书记的意见,听取系(部)主任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,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,必要时邀请系(部)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。
第九条 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,联席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。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,进行充分论证,广泛交换意见后,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十条  学院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等,由院长组织调查研究,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,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学院工作计划,由院长提出,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一条 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(如津贴发放、年度考核、奖惩等)的重要事项,在征求学院工会意见的基础上,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,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。
第十二条  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、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,对当事者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十三条  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,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。
第十四条  联席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。
第十五条 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,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、部门报告以及向本院师生员工传达。
第四章  执行与反馈
第十六条  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录,并形成会议纪要。
第十七条  凡经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,任何人不能擅自改变。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,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,但又来不及召开联席会议的情况下,应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协商决定,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,且需由下一次联席会议予以通过。
第十八条 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院长、党总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。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,分管的学院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。
第五章    附  则
第十九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各教学学院,学院可根据制度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制订实施细则。
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属其他设置党总支的单位参照此制度执行。
第二十条  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,学校将纳入对教学学院督查和考核内容。
第二十一条 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 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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